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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6-08

其次,运用“列举加兜底”的方法,将“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明确规定,并指出除外情形,在逻辑上十分周延,且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在该《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所列明的物种具体情形中,除了沿袭司法实践中已形成的主流观点外,还进行了适度的突破,具体而言,其第二款第(四)项将“涉嫌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作为认定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的直接依据,改变了原司法实践中将不当手段作为认定侵权人构成侵权的要件而不作为判断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依据的做法,这样的改变对于加大惩治侵权力度具有科学性,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侵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试图获取某信息,这个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否则,侵权人没有必要冒着运用不当手段之违法风险而获取相关信息。

最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坚持了将“实用性”排除在认定商业价值标准之外的做法,与此前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保持一致,本身就承袭了相应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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