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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6-19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独立获取难度等因素相适应、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多个权利人共有商业秘密的,均应当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可以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任职离职面谈,提醒、告诫现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履行其保密义务;(三)对该信息载体采取了加密、加锁、反编译等预防措施或在相关载体上加注保密标志或加密提示;(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采取基本的物理隔离措施,如门禁、监控、权限控制等;(六)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并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七)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对保密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的;(八)权利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对商业秘密范围有明确界定且与其所主张的秘密范围相符的;(九)确保涉密信息他人轻易不能获得的其他合理措施。”该规定将成为行政机关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该规定所列举的九种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列的七种情形并不完全相同,将导致行政执法尺度和司法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将成为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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