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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6-25

二、“接触+相同或实质相同-合理来源”方法的运用

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接触+相同或实质相同-合理来源”的认定方法发端于行政规章,普遍适用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中不断发展变化的商业秘密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相伴相生”,始终担负着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使命。但是,“接触+相同或实质相同-合理来源”只适用于“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而不适用于“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原因是后两种情形中,“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这个行为本身就足以排除“合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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