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6-29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断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之间的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时,通常采用密点“同一性”鉴定方法。商业秘密领域“同一性”鉴定,实际上既包括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各个密点是否具有“同一性”问题,还包括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整体上是否具有“同一性”问题。当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各密点不具有“同一性”时,则可直接排除被诉侵权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当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部分密点相同时,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不能完全基于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主张密点相同的数量所占权利人主张全部密点的数量之比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而应当充分考察与被诉侵权信息相同的权利人主张的密点在权利人商业秘密中所处的地位、功能、目的等重要性程度来判断,凡涉及权利人的主要密点或具有重要作用的密点,或者涉及权利人主张密点的主要部分的,均应认定为相同或实质相同。
商业秘密领域所称“合理来源”是指被诉侵权信息系被诉侵权行为人通过合法手段所获得,而不存在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情形。实践中,主要的“合理来源”包括被诉侵权行为人自主研发而获得相关技术、自主开拓市场获得客户信息、反向工程、公开渠道获得信息、合法受让或被许可获得信息、客户基于个人信赖而选择个人交易等。人民法院判断被诉侵权行为人所主张的“合理来源”是否合理时,应全面考量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首先,应考察被诉侵权行为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比如盗窃、泄露等,被诉侵权行为人未采取不正当手段是“合理来源”的必备前提,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则无论其后续措施如何,均不构成“合理来源”。其次,考察被诉侵权行为人为获得被诉信息所付出的努力程度和所耗费的成本,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并未实际付出,则不应认定为“合理来源”。再次,要考察权利人为获得商业秘密所付出的努力程度和所耗费的成本,并将其与被诉侵权行为人的付出比对,如果二者悬殊且权利人付出多于被诉侵权行为人,则需要结合其他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合理来源”,但通常情况下,不应直接认定其构成“合理来源”。最后,“合理来源”能否足以排除被诉侵权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可能性,需要考察其与被诉侵权行为人所“接触”的“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商业秘密或其部分密点是否具有相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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