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6-30
“接触+相同或实质相同-合理来源”,在本质上是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权利人举证证实被诉侵权行为人存在“接触”情形且被诉侵权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时,权利人完成举证责任,转由被诉侵权行为人举证证实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当权利人举证证实被诉侵权行为人存在“接触”涉案商业秘密的情形,且被诉侵权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而被诉侵权行为人又无法举证证实被诉侵权信息存在侵权行为之外的其他合理来源时,人民法院推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接触+相同或实质相同-合理来源”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民事判决书,详细解析并运用了“接触+相同或实质相同-合理来源”方法:“首先,王某、刘某、张某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王某于1996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公司董事、销售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裁,并于2012年至2016年任华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01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公司技术部经理、技术服务部经理;刘某于2010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公司销售服务部经理。根据王某、刘某、张某三人在华阳公司的职务及工作内容,三人均存在接触客户名单的机会及便利条件。其次,麦达可尔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王某创立了该公司并现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张某于2016年1月入职麦达可尔公司,任技术部经理;刘某于2015年底入职麦达可尔公司,负责人事行政工作。麦达可尔公司主要经营工业清洗剂的生产和销售;华阳公司主要从事工业清洗维护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故两公司均生产和销售工业清洗剂产品,在生产经营范围上相同,属于同业竞争关系。第三,麦达可尔公司在2015年10月成立后的很短时间内,与华阳公司的上述43家客户进行了交易,且麦达可尔公司并未提交足以证明自行开发上述43家客户的证据,即麦达可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的客户名单具有合法来源。综上,王某、刘某、张某违反了与华阳公司法定的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允许麦达可尔公司使用上述客户名单;麦达可尔公司在明知的前提下,未经华阳公司的许可使用了上述客户名单,根据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方法,一审法院认定麦达可尔公司、王某、刘某、张某共同实施了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行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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