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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7-11

欺诈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需要考察如下因素:第一,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笔者认为,通过欺诈方式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只存在直接故意,即明知损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不包括间接故意,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形,与行为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根本目的不符。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和“将错就错”几种情形,“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编造完全不存在的事实的行为;“歪曲事实”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改变客观事实作虚假陈述的方式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隐瞒事实”是指行为人刻意隐瞒事实真相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将错就错”是指权利人出现错误认识后,被行为人利用并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权利人因欺诈陷入错误并交付商业秘密给侵权行为人,笔者认为,即使行为人为获取商业秘密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是权利人并没有陷入错误或没有交付商业秘密给行为人,就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而言,行为人不构成欺诈,具体理由与行为人实施秘密窃取行为但并未取得商业秘密时不构成盗窃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一样。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行为人对权利人之外的第三方实施欺诈并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以欺诈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该受欺诈的第三方系商业秘密的有权占有人,比如权利人指派专门保管商业秘密的雇员,行为人对其实施欺诈后获取商业秘密,应当认定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如果该受欺诈方系商业秘密的无权占有人,比如该占有人通过盗窃等不法手段占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不宜直接认定行为人以欺诈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而应当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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