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7-24
经营者与非经营者的区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根基之一,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范对象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只是例外,该法第九条第二款将非经营者的特定行为规定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实现了对特定“非经营者”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什么要区分经营者和非经营者?盖因市场竞争发生于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中,非经营行为或活动,并无竞争之必要,更无获取竞争优势之必须,即使非经营者之间存在之竞争,也非市场竞争之意,更无法律规范调整之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据此,凡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主体,均非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在商业秘密领域,非经营者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程度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张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何认定非经营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的行为,成为判断非经营者是否应的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笔者认为,除侵权行为人主体身份和侵权行为目的外,对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与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无二致,而侵权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和侵权目的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因此,所有关于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的规则均适用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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