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8-01
判断商业秘密领域的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所规定典型共同侵权行为),其一般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人两人以上;2、数人之间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3、数人共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4、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损害;5、侵权行为与商业秘密受损这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显然,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的行为,符合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各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具体情形而言,除必须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每一种具体的共同侵权类型还必须包括特定要件。针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情形,侵权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特定要件:1、数人共同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故意,而不包括过失;2、数人所实施之手段不正当,包括但不限于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手段;3、数人实际取得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针对“披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特定要件:1、数人共同向特定或不特定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信息;2、造成权利人商业秘密之秘密性受损;3、非不正当手段实施者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针对“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特定要件:1、行为人一方或多方存在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目的,不具有使用目的的一方明知或应知其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非法性;2、其他行为人协助一方或多方共同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投入到研发、生产或经营活动中,获取其商业价值或竞争优势。有关“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除教唆、引诱等共同侵权行为外,一般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针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由多个侵权行为人共同许可他人使用情形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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