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官方网站

CN / EN
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网址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8-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第二类被侵权人所受损害数额确定规则,是其第二十条第一款针对参照适用商业秘密秘密许可费的情形 ,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参照案涉商业秘密或其他同类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数额确定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当案涉商业秘密存在可供参考的许可使用费交易记录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参考该交易价格;当案涉商业秘密并无许可使用之历史,或人民法院并不参考其许可使用费历史记录时,可以依据商业秘密的许可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确定许可使用费,同时,还可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最终损害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被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通常适用于侵权行为尚不足以造成权利人商业秘密完成丧失秘密性的情形,但是,并不局限于此,如果权利人商业秘密因被侵权而完全丧失秘密后,权利人仍选择请求人民法院参照许可使用费来确定其损失时,人民法院可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意思和处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第三类被侵权人所受损害数额确定规则,是其第二十条第二款 针对被侵权人所受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情形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首先,该规则是惩罚性赔偿规则,并不是损害赔偿基本数额(补偿性数额)的确定规则,只有在侵权人恶意实施侵权行为并情节严重时才能适用;其次,惩罚性赔偿数额上限是人民币五百万元,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不得超过该数额,即使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五百万元,只要其难以确定,赔偿数额就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在一定程度上讲,该条规定存在不合理性;最后,该规定并不考虑或者并不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获收益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而是全面考察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发成本、创新程度、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行为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确定赔偿金额。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