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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8-25

(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方式之一,包括返还不当得利和返还原物两类。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领域,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从商业秘密载体的物理形态来看,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商业秘密载体,属于返还原物的请求类型;从商业秘密载体所载秘密信息来看,权利人请求判决返还商业秘密载体,其并不局限于返还原物,更重要的是返还载体中的秘密信息,该信息本质上属于权利人的权益,因此,权利人实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无论是返还原物还是返还不当得利,均属于返还财产的范畴,因此,将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商业秘密载体定性为返还财产,是可靠的。

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侵权人此时承担的责任属于那种类型?是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还是恢复原状?从侵权人占有权利人商业秘密信息即违法的角度出发,侵权人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本身就是停止侵害的一种责任方式;从权利人商业秘密信息权利的完满性上看,侵权人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具有恢复原状的特点,本质上是权利人利益状态的恢复;从侵权人非法控制他人商业秘密信息对权利人商业秘密安全性的危险角度出来,侵权人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具有“消除危险”的效果,“消除危险”作为一种责任方式,其主要针对人身或财产权利可能遭受损害的情形,侵权人非法控制权利人商业秘密信息也确实具备此类“危险性”,但是,一方面,侵权人控制权利人商业秘密信息本已构成侵权,而不是一种侵权危险性;另一方面,侵权人非法控制商业秘密信息,其对商业秘密再次造成侵害,是一种“间接”可能性,而并非“直接”可能性,因此,将侵权人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认定“消除危险”并不十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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