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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8-28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或者要求侵权人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其根本目的是让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脱离接触并失去控制,进而恢复其商业秘密秘密性的“完好状态”,最终实现维持其竞争优势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作出该等行为,所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其载体并非人民法院保护的重心。侵权人返还商业秘密信息载体,在执行层面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是,侵权人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在实践中通常遇到极大困难:一方面,部分商业秘密载体本身就是商业秘密价值转化形态,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侵权人销毁该载体,将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和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权利人如何实现对侵权人销毁载体行为的监督,确保侵权人确实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具有较大难度。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这是实践中最难处理的执行问题之一。一方面,商业秘密信息种类繁多,其载体及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很难统一操作标准,确保侵权人实际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另一方面,部分商业秘密信息极具“隐蔽性”,侵权人是否确已清除,很难量化判断,甚至,可能出现侵权人严重失信行为,假意清除而实际上继续控制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笔者认为,针对侵权人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而言,应当建立“结果考察机制”,即侵权人按照权利人请求清除商业秘密信息后,便负有除保密义务之外的“额外”义务,确保该商业秘密信息不再被使用或披露,只要该商业秘密信息被再次利用或披露,均推定因该侵权人未履行清除义务,除非该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实其已清除,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当然,也可以引入专家评价机制,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侵权人清除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和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出具专业意见,以确定侵权人清除商业秘密信息的完整性和彻底性,尤其是涉及计算机程序等技术信息秘密,确有必要利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评价侵权人清除信息的效果,更充分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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