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9-04
其一,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较他人更容易接触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甚至,部分员工或前员工曾经直接掌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因此,员工或前员工可基于工作关系合法接触或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除个别情况外,无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此种“便利”是员工或前员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高发群体的基础。
其二,权利人员工或前员工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具有更明确的认知和更直观的感受,一方面,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更能“刺激”员工或前员工利用商业秘密获利的欲望,另一方面,员工或前员工更了解商业秘密的价值转化方式和规律,较其他人能更快速的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运用到相应的行业中从而获利。
其三,权利人商业秘密保护与其员工或前员工就业权保护二者之间存在天然的“对抗”关系,员工或前员工在职期间代表权利人使用商业秘密过程中,极有可能将部分商业秘密信息转化为其基本的劳动技能,如果“一刀切”禁止员工或前员工利用该等技能,则过于严苛,但是,如果允许员工或前员工无所拘束的利用该等技能,则对权利人极不公平,在两种权利保护价值“拉锯”过程中,实际上增加了员工或前员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其四,权利人竞争对手为商业竞争目的,通过利诱、贿赂等不当手段,诱使权利人员工或前员工与之“配合”,共同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这是员工或前员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案件高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是立法机关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专门增加第三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内容的主要原因,该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10-65259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