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9-05
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表现形式各异,但是,其行为本质相同,即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利用其工作中所接触或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获取并实现其商业价值,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具体而言,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主要包括:
1、不当利用权利人的客户名单。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将权利人的客户名单据为己有后,自己或通过他人与客户名单中的客户进行交易并获利。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员工或前员工与权利人的客户进行交易的情形十分常见,但是,并非所有与权利人客户交易的行为都构成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方面,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客户名单,必须具备基本构成要件,不仅包含了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一般信息,还包含了客户习惯、意向、内容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等深度信息,简言之,权利人为客户名单付出了成本,并不是简单列举而成,另外,客户名单必须具有“长期稳定交易”和“非单一客户”之特定,如系单次交易或单一可以,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员工或前员工与权利人客户进行交易,但该客户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时,该员工或前员工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另一方面,特定情形下,即是员工或前员工利用了权利人客户名单,且该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该员工或前员工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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