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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9-06

2、员工或前员工侵犯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该类行为主要发生在员工或前员工接触或掌握权利人技术秘密的情形下,尤其是权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自行设立与权利人具有竞争关系的主体后,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移植”到该主体中,增强其商业竞争优势,削弱权利人的竞争优势。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深入发展,员工或前员工不当获取或利用权利人计算机程序或同类技术秘密的情形越来越多,该类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难度大,取证或证据保全的难度大,通常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机构完成侵权行为内容和性质的识别、评价。另外,技术秘密具有“智力成果”的鲜明特点,员工或前员工在其工作过程中,将部分技术信息“内化”为自身的劳动能力,此后,如果绝对禁止其利用该等信息则将妨碍其就业权,人民法院评价该等行为时,常常“游走”在权利人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就业权保护二者之间。

针对上述主要行为种类,员工或前员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集中在“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和“披露”三种形态上,一般不存在“获取”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为员工或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合法有据;当然,不排除员工或前员工超越职权不正当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员工或前员工与其他主体共同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员工或前员工“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将其单列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只不过是从第三人的角度出发界定该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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