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9-07
员工或前员工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常常与该员工或前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和法律责任交织在一起,增加了人民法院对该类行为审查、评价的难度。之所以很产生如此交织的结果,盖因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和商业秘密下的保密义务,聚焦于权利人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时,本质上均系法律对员工损害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行为或其可能性的限制,惟竞业限制义务从排除员工或前员工从事或参与竞争的角度进行规制,而商业秘密保护系从权利人竞争优势的保护角度进行规制。竞业限制规范基于员工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涉密性”而限制其将所获商业秘密甚至已“内化”为自身劳动能力的知识或技能用于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主体中,从而确保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不被削减;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并不关注员工或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禁止员工或前员工不当利用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防止其损害权利人竞争优势。在员工或前员工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基于何种法律关系适用何种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是当前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简言之,当行为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和侵犯商业秘密两种法律责任竞合时,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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