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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9-08

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先裁后审”原则的适用问题。当权利人以员工或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提请劳动仲裁时,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或同类决定外,人民法院必须遵守“先裁后审”的基本原则,不宜直接介入该案件,即使该案件本身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当权利人以员工或前员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但该员工或前员工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被诉员工或前员工不提出“先裁后审”之抗辩时,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并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笔者认为,除非被诉员工或前员工明确提出“先裁后审”之抗辩,否则,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该项审查,更不宜作出上述裁定。同时,即使被诉员工或前员工提出“先裁后审”之抗辩,如果权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并不涉及被告竞业限制义务和法律责任问题时,人民法院同样应继续审理并针对商业秘密纠纷作出裁判;只有在权利人所提诉讼请求包含了竞业限制义务及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先裁后审”原则。从举证难易程度角度出发,当员工或前员工的行为同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和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时,权利人选择适用竞业限制规范,将大大减轻其举证责任,但是,权利人所能获得赔偿金额将受到劳动合同关系的限制 ,可能远低于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下权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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