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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9-20

四、商业秘密案件刑民交叉多发,但是刑事程序启动艰难

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不难发现,两条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绝大部分手段和方式基本一致,均包括三类手段:一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有关“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保密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形,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列的犯罪行为中。正因为侵权行为手段和方式存在大量交叉,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法律适用方面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申言之,针对上述三类交叉的行为方式,究竟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还是适用刑事法律规范,主要的识别依据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之严重程度,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民事法律规法规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由刑事法律犯罪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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