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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9-27

六、侵权行为隐蔽性导致权利人举证艰难

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属于非公开信息,除权利人和侵权人之外的其他社会公众并不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因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难以社会公众发现,一方面增加了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难度,另一方面削弱了公众监督的效果,增加了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意愿。

在侵权人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形中,无论是盗窃、贿赂、欺诈、协迫、电子侵入还是其他不正当手段,均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隐蔽性特点。其中,盗窃和电子侵入手段具有鲜明的隐蔽性特征;贿赂手段通常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诈和协迫手段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并不具有明显的公开特征,且该特定主体通常不会或不愿将欺诈或胁迫行为公之于众。权利人对侵权人实施的上述手段举证时,存在显著的苦难。

在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形中,除了前述不正当手段的隐蔽性之外,侵权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同样极具隐蔽性,实践中,除极端恶意的侵权行为外,侵权人并不会公开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是向特定主体披露,此时,权利人不易取得侵权人披露对象及披露过程的证据;侵权人在此情形中的使用或许可使用行为,通常也是秘密进行,因其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手段本身并不正当,侵权人本能的存在掩盖不正当行为的动机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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