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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0-08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根据这一规定,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首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以及被诉侵权人存在“侵犯行为”,在此基础上,商业秘密权利人无需举证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而转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件,进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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