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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0-09

七、侵权手段日趋复杂,科技化程度日趋提高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和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在各行业的不断渗透,侵权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时所采取的手段日趋复杂,手段的科技化程度日趋提高,给权利人调查取证带来了不小的新挑战。与传统方式和手段不同,利用计算机技术如电子侵入等手段,对权利人商业秘密实施侵犯的情形越来越多。同时,行为人通过一定程度的自主研究“破解”权利人商业秘密,但是,尚不符合反向工程构成要件,因而仍属于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此类情形在实践中出现的频次并不低。

八、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受损的程度日趋增加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纵深发展,商业秘密在市场主体竞争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商业秘密所承载的竞争优势给权利人带来的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一旦被侵犯,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就越来越大。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将监管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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