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0-10
第二章 策划创意类商业秘密典型案例解析
权利人针对某项产品的策划与创意,凝结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构成产品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无形”状态一经权利人通过生产工艺“有形化”,产品的商业价值便以实体形态呈现出来。因此,法律应当保护权利人的产品策划与创意,但当产品策划与创意尚不具备作品的全部构成要件时 ,其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当产品策划与创意不具备“发明创造”的全部构成要件 时,亦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权及相关权利。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权利人在不具备作品或发明创造特征的创意与策划中的商业价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商业秘密的规定进行保护;如果权利人的策划与创意已经有形的表达,具备了作品或发明创造的特征,权利人则可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应规范保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保护自身权利。当然,不具有商业价值的策划与创意,因其不具备商业秘密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得以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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