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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0-12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640号裁定书对作品创意的保护

(一)基本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北京片石书坊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片石书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台海出版社、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快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快乐文化公司”)、一审被告南京快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简称“南京快乐文化第一分公司”)及一审被告马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高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片石书坊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台海出版社构成侵权正确,但在判决赔偿数额方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片石书坊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应当按照台海出版社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确定赔偿数额。一、二审法院对片石书坊公司提交的证明侵权书籍《邓小平与外国首脑及记者会谈录》(简称“《邓与》”)印刷数量、印刷成本和发行价格等证据未作认定,错误地适用自由裁量权酌定赔偿数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由于《邓与》图书的定价为49元,发行折扣是63%,《邓与》图书的印刷成本费用是6.76元/本,仓储管理和发运等成本费用为图书定价的3%,即1.47元/本,因此,每本《邓与》图书的非法利润为:49元/本×63%(发行折扣)-6.76元/本(印刷费用)-1.47元/本(仓储管理和发运等成本费用)=22.64元/本。即使按台海出版社提交的首期印刷合同10万本印刷数量,其获利也有226.4万元。3.片石书坊公司为追诉侵权人而发生的差旅费、购书款、财产担保的评估费、律师代理费(46.4万元)等费用共计70余万元,一、二审判决仅判决合理支出5000元,适用法律错误。片石书坊公司申请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台海出版社赔偿片石书坊公司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6.4万元。

台海出版社提交答辩意见称:1.《邓小平答外国元首和记者问》书稿(简称“《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依法不构成商业秘密,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1)《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并非不为公众所知悉,我国图书市场上很多同类型的图书都早于本案的《邓答》书稿与《邓与》。(2)《邓答》书稿2009年被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否决,故无法出版,不能为片石书坊公司产生经济利益,不具有实用性。(3)片石书坊公司没有对《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和内容采取任何保密措施。2.台海出版社出版的《邓与》一书有明确的作者,且经过相关合法审查备案手续,与片石书坊公司的《邓答》书稿没有关联性,绝非抄袭而成。3.台海出版社未使用片石书坊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1)台海出版社的《邓与》一书与片石书坊公司的《邓答》书稿的编排体例不同,不具有相似性。(2)台海出版社的《邓与》一书与片石书坊公司的《邓答》书稿选取的具体事件存在重大差异,不具有相似性。(3)台海出版社的《邓与》一书与片石书坊公司的《邓答》书稿在内容上存在重大差异,不具有相似性。(4)中央文献研究室于2010年12月1日同意片石书坊公司出版《邓答》一书,该时间与中央文献研究室同意台海出版社出版《邓与》一书的时间2010年11月30日仅相隔一天,这说明中央文献研究室不认为《邓与》一书与《邓答》一书具有相似性。4.《邓与》一书的印刷数量只有10万册。并且,即使台海出版社构成侵权,也不应当简单的按照《邓与》一书的定价与印数进行计算,而是应当区分台海出版社因出版该书获得的利润,与台海出版社因侵权获得的利润。5.一、二审法院在判决台海出版社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判决台海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邓与》一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自《邓与》一书公开出版发行之日起,片石书坊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即为公众所知悉,故法院不应当判令台海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邓与》一书。综上,台海出版社请求驳回片石书坊公司的再审申请,并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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