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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0-13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说理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申请再审阶段的焦点问题为:《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台海出版社是否侵害了片石书坊公司的商业秘密;二审判决台海出版社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正确。

1、《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首先,关于《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本案中,以“国家领导人答记者问”为选题的图书,在图书出版市场上虽已存在,但具体以哪一位国家领导人为选题对象进行图书出版策划,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会有不同的选择。并且,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图书出版市场上并无以邓小平为选题对象的相关书籍,同时,图书出版市场上亦无将国家领导人会见外国元首与接见外国记者融为一体的编排体例,因此,《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关于《邓答》书稿的内容选取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区分“内容选取”与“内容片段”,“内容片段”的公开,并不等于以“内容片段”为素材所进行的拣选安排亦已公开。本案中,虽然《邓答》书稿里关于邓小平会见外国元首、接见外国记者等事件的内容来自于公开出版物《邓小平文选》、《邓小平年谱》、《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公开报道等,但是,分散在上述各文献资料中的有关内容,经由片石书坊公司的选取而形成《邓答》书稿,这种“选取”并未公开。因此,《邓答》书稿的内容选取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

其次,关于《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是否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邓答》书稿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出版。尽管《邓答》书稿在2009年未能通过相关审批程序,但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修改后的《邓答》书稿于2010年由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出版。因此,《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具有实用性并能为片石书坊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最后,关于片石书坊公司是否对《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采取了保密措施。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片石书坊公司与其内部员工、书稿编撰者和照排人员均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人员对《邓答》书稿负有保密义务。片石书坊公司就《邓答》书稿的出版报批事宜与台海出版社联系沟通,亦仅与台海出版社的社长马某联系,严格限制了书稿内容的知悉范围。因此,可以认定片石书坊公司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邓答》书稿的策划创意、编排体例、内容选取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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