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官方网站

CN / EN
古天乐代言太阳集团网址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0-17

3、二审判决台海出版社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正确

(1)关于损害赔偿责任

片石书坊公司申请再审称,应当按照台海出版社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确定赔偿数额。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台海出版社出版发行《邓与》一书的数量为十万册,以此印刷数量为基础确定台海出版社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需要进一步确定《邓与》一书的实际销售数量与包括印刷成本、仓储运输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尽管印刷成本、仓储运输成本等各项成本可以参照同行业的平均数值予以确定,但是,《邓与》一书的实际销售数量既不等于印刷数量,也无数值可以参照。并且,由于《邓与》一书并非完全抄袭《邓答》书稿而成,故即使确定了《邓与》一书的实际销售数量,亦无法从销售利润中剥离出台海出版社因侵害片石书坊公司商业秘密而获得的那部分利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在本案中采取酌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并无不当。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考虑到二审法院已判决台海出版社、南京快乐文化公司停止出版、发行《邓与》一书,且《邓与》一书的印刷时间(2011年2月)距二审判决作出之日(2013年3月18日)时间不长,相关图书市场份额的占有量有限,片石书坊公司仍可以其审批通过的《邓答》书稿进入图书市场获取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台海出版社赔偿片石书坊公司五十万元并无不当。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