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0-30
2、关于争议焦点二,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首先,应由T. JAYA明确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其次,应由T. JAYA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T. JAYA请求将涉案的四幅图案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依附该四幅图案能够表现的权利仅为基于其独创性与审美意义而体现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法表现为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或经营等方面的“信息”。除在合同中要求田某公司保守技术秘密外,T. JAYA并未举证证明采取了其他实质性的保密措施。T. JAYA对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未提供证据证明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综上,涉案四幅图案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无法认定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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