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0-31
3、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T. JAYA主张田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判断田某公司是否侵害T. JAYA著作权,需将T. JAYA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与被诉侵权实物进行比对,但T. JAYA未提交可以用于比对的被诉侵权实物,其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田某公司曾在为他人制造的模具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图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田某公司实施了被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涉案的四幅图案不构成商业秘密,T. JAYA更未提供证据证明田某工贸实施了侵害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综上,T. JAYA虽然享有涉案图案的著作权,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田某公司实施了被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亦无法证明田某公司实施了被诉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审判决:驳回T. JAYA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T. JAYA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原判未基于其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尤其是“事实与理由”部分增加了对图形作品内容的阐述,即该图形作品系表达PLASTO水箱产品(TY-090787)与外壳产品(TY-090788、TY-090789)连接关系的产品结构设计图。2.原判对相关证据及事实的认定有误。
田某公司二审答辩称:1.T. JAYA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超过法定时限,原审法院针对其起诉时提出的诉请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2.原判对双方证据的认定正确;3.T. JAYA主张的四幅图案不具有独创性,即使构成作品,真正的著作权人也是田某公司,况且田某公司为T. JAYA和昭华公司、喜必爱公司制造的模具不同,因此不存在侵害T. JAYA著作权的事实;4.涉案模具外壳图案不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不构成商业秘密。田某公司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10-65259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