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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1-03

3、T. JAYA对相关专利证书中的四张附图是否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T. JAYA以S0001118专利证书证明其对所附四幅图片享有著作权,但根据其一审证据6,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高等法院已经以“不存在任何新颖性要素”为由认定该专利无效,故上述专利证书显然无法作为证明其享有权利的有效证据。

  4、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T. JAYA的商业秘密

  如上所述,因田某公司为昭华公司提供的模具图案与T. JAYA主张的四幅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性近似,故其当然也未侵害T. JAYA对四幅美术作品享有的商业秘密。同时,因T. JAYA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系四张专利附图的权利人,故亦无法对该四张附图主张商业秘密。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田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既未侵害T. JAYA的著作权,也未侵害其商业秘密。T. JAYA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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