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1-07
2、作品中的创意在何种条件下受商业秘密权保护?
本案一审判决指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作品之中的创造性劳动,该创造性劳动既不以新颖性为前提,亦不具有排他性限制。作品的创造性要求作者的智力成果与已有作品相比在表现形式上存有差异即可,而不以其内容是否为已有知识再现为除斥条件。
笔者认为,与作品创意的创造性要求相比,商业秘密意义上创意的“创造性”,必须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特点,而秘密性本身就包含了新颖性元素,即具有秘密性而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其当然具有新颖性。换言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人作品创意中,只有那些具有秘密性的智力成果,才构成商业秘密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体而言,作品中的创意构成商业秘密需满足下述条件:其一,作品未公开发表或被展览使用;其二,权利人须对作品采取保密措施;其三,作品具有商业价值,尤其需要赋予权利人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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