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1-14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博迈公司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如应对博迈公司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是否可以将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确认专利权权属之诉合并审理。本书仅摘录其关于第二项焦点问题的论述。
如前所述,法律允许将诉争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考虑到本案中博迈公司起诉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主要事实上的高度重叠以及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具有密切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宜将上述两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
第一,主要事实的高度重叠。结合博迈公司的起诉状及庭审意见陈述,其起诉何某、麦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的主要事实为:何某违反约定将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披露给麦可公司,麦可公司明知或应知何某的违法行为而获取、披露他人技术秘密,涉案专利申请实为“披露"技术秘密这一侵权行为的具体呈现。博迈公司关于确认涉案专利权权属归其所有所依据的事实与上述主张的事实基本相同,均涉及技术秘密构成、范围的认定以及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比对。本案审理侵权之诉与确认之诉所需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符合诉讼经济的目的。
第二,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根据博迈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理由,确认博迈公司为涉案专利权利人的前提为麦可公司与何某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如果认定何某、麦可公司并未侵害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则博迈公司关于专利权属确认的主张就可能得不到支持。本案的确认之诉的结果系侵权之诉结果的自然延伸,两者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因此,本案通过诉的合并,还可以实现避免裁判冲突的功能。
综上,博迈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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