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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1-16

2、权利人未申报专利之技术信息中核心创意保护与专利权权属保护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权利人已经将其有关倒流装置技术创意以固定形式表达出来并投入应用,只是权利人并未选择“公开换垄断”的权利保护方式,而是将相关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以寻求商业秘密权保护。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本案并非完全意义上对技术创意保护的案例。但是,本案为技术创意保护与专利权权属保护关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假定本案中权利人的技术创意尚停留在技术研发阶段而并未最终形成成熟的技术成果,此时,侵权人将该技术创意泄露或与他人共同使用或据此申报专利权,权利人是否有权如本案一样,同时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笔者认为,权利人同时提起上述两诉的权利并不受涉案技术尚未成熟之影响,只要该技术创意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即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如果此时侵权人将其申报专利技术,则同时侵犯了权利人的专利权。但是,如果权利人有关技术创意尚未表达出来,处于纯粹的思维方式阶段,则不符合智力成果基本构成要件,不受法律保护。

当侵权人并不将权利人之技术创意申报专利权时,专利法及相关规范不能适用于侵犯技术创意的行为,此时,权利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领域相关法律规则保护权益,权利人针对技术创意“保密还垄断”的策略继续有效,直到侵权人申报专利,权利人技术创意的“秘密性”特征被损害时,权利人“被迫”切换至“公开换垄断”策略中。从全过程来看,针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基于其不同阶段所享有的不同权利分别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这就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合并审理的关系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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