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1-29
3、关于益生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与欣生公司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欣生公司不能证明其在俞某任职期间即已经掌握了其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更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接触了其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在此情况下,将益生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与欣生公司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进行对比对于认定益生公司是否侵犯欣生公司商业秘密,已没有实际意义。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错误,欣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华市欣生沸石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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