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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2-05

5、采取保密措施达至何种程度方为合理

有关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相应性、足以抵抗方向工程等一般要求,前文以详述,此处仅讨论权利人所采取之保密措施需要具体到何种程度问题。本案二审法院以欣生公司“未证明相关保密事项的具体内容”为由认定欣生公司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纠正。那么,权利人通过劳动合同等文件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必须列明全部保密事项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权利人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文件要求相关人员承担保密义务,只需要达到相关人员知晓其负有保密义务的程度即可,至于包括哪些保密事项和内容,属于相关人员诚信义务之范畴,权利人是否在保密文件中提及,不影响相关人员保密义务之负担。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其核心要旨是确定权利人保护其商业秘密之意愿和强度,进而防止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并非列举义务人所需负担的具体保密事项,更无将未列明事项排除在义务人负担保密义务之外的目的。保密义务人围绕权利人商业秘密负担消极义务,而非积极义务,因此,不应要求权利人通过列举方式界定义务人消极义务的边界和范畴,实际上,权利人也无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准确界定义务人消极义务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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