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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3-28

(三)本案启示和重点问题解析

1、医疗器械类模仿技术该不该受保护?

仿制技术,包括全部仿制和部分仿制两类,是指行为人全部或部分模仿他人技术或产品后自行生产同类产品的行为。在医药领域,仿制药品大量存在,药品仿制的途径包括成分仿制和工艺仿制。在原技术专利保护期内,基于该技术的仿制药品不能上市;原技术专利保护期后,其他制药企业可以仿制该药品。这样的制度规则对于最大限度的发挥技术公用进而更加充分的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大有益处。相应的,在原技术专利保护期内,仿制技术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不应收到保护;在原技术专利保护期后,因相关技术已经被公开且不再被原技术所有人“垄断”,而处于公知技术状态,因此,纯粹的、完全的仿制技术不具有“秘密性”特征,不构成商业秘密,不受相关规则保护;如果仿制技术在原专利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实质性的创造性改进,则构成新的技术信息,如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则应受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保护。

本案中,喻某所主张医研所BMD-1型模拟定位机技术系仿制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的产品进行设计的,人民法院确应查明医研所定位机技术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产品技术进行对比,考察其是否存在同一性,同时,还要考察医研所定位机技术的合法性,即,医研所是否侵害了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的技术秘密,如果医研所定位机技术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或者医研所侵害了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的技术秘密,医研所本身就不具备权利基础,如此,喻某所不构成侵权,因医研所主张的被侵害权利本身不存在。与之相对,如医研所定位机技术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技术存在本质区别,或者该技术系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相关技术专利保护期已过的技术,或者日本东芝株式会社授权医研所使用的技术,则,喻某所主张医研所仿制技术不成立,其不侵权主张也不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医研所技术改进部分的保护是否受前述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即使医研所改进技术侵犯他人权利,也不能成为喻某所擅自使用该改进技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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