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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4-08

(二)一审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大成公司、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是否侵害理正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1、被诉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确认及法律适用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2017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案被诉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时间起点位于2018年之前,且部分持续至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涉及新旧法律适用问题。

大成公司的获取、开发行为以及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获得开发产品的行为之发生期间均早于2018年1月1日,应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根据理正公司的主张,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的使用行为现在仍在持续,但一方面,该使用行为系对过去行为的持续,行为性质未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后续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上述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无实质差异,因此,在现有法律规范尚未明确新旧法衔接的具体规则时,为了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原审法院对上述被诉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统一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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