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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6-26

1、乐华建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乐华建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主张,其商业秘密为经营信息,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中海油在国内海上油气项目上使用的工程数据系统软件。软件的具体功能包括收发文管理、任务管理、文档管理、设计文件管理、图纸审批等模块。但是,除陈述上述概念外,乐华建公司并未就上述具体内容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依据乐华建公司的申请调取了相关合同,但该合同与确定乐华建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无关。因此,一审判决以无法确定乐华建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乐华建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再次明确,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为中海油及其下属公司在中海油集团内所有国内海上油气开发设施上使用工程数据系统软件的业务需求信息,以及乐华建公司提出的相应解决方案。乐华建公司为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载体,补充提交了《软件需求》以及相关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证据。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软件需求》及相关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乐华建公司长期为中海油及其下属公司开发工程数据系统软件的事实,《软件需求》的内容亦能够体现出乐华建公司对其客户业务需求信息以及相应解决方案的总结提炼,可以用于证明乐华建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上述业务需求信息以及相应解决方案,能够为乐华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乐华建公司提交的其与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可以证明乐华健公司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综上,乐华建公司所主张的业务需求信息以及相应解决方案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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