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6-28
2、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乐华建公司的商业秘密。
乐华建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采取了不正当手段。首先,经对比,上述附件一所述的工作范围仅能体现相关业务需求,并不包含相应解决方案,与《软件需求》相比,二者不论表述还是内容,均不构成实质相同。其次,虽然卢某曾在乐华建公司担任软件技术部门项目经理的职务,能够接触到涉案商业秘密,但因比对结果不同,不能据此认定,厚德思成公司中标前述项目与卢某披露、使用乐华建公司商业秘密之间具有必然联系。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所使用的信息即《情况说明》的附件一,亦为该公司所出具。厚德思成公司表示,附件一系该项目招标时招标方提供的,同时也提供给其他邀标方。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关于其使用的信息来源的陈述,基本符合常理,在乐华建公司无法证明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以及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卢某与厚德思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乐华建公司的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乐华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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