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8-05
一、基本案情介绍
上诉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诉人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晨公司)与上诉人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上诉人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科技公司)、上诉人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孚狮王龙公司)、上诉人傅某、被上诉人王某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浙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
(一)关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其共同研发了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的新工艺,两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包括六个秘密点:1.缩合塔的相关图纸。2.氧化装置的相关图纸。3.粗品香兰素分离工艺及设备。4.蒸馏装置的相关图纸。5.愈创木酚回收工艺及相应设备。6.香兰素合成车间工艺流程图。
上述技术秘密载体为:涉及58个非标设备的设备图287张(包括主图及部件图)、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第三版)25张。其中,设备图的技术内容包括:设备及零部件的尺寸、大小、形状、结构,零部件位置和连接关系,设备进出口位置、尺寸、设备型式,搅拌器型式和电功率,设备、零部件和连接件的材质、耐压、耐腐蚀性、耐高温性能、耐低温性能等技术信息。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技术内容包括:各设备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物料和介质连接关系,控制点位置、控制内容和控制方法,标注的反应条件,基于上述连接关系形成的物料、介质的流向、控制参数等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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