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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8-06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

傅某自1991年进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工作,2008年起担任香兰素车间副主任,主要负责香兰素生产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2010年春节前后,冯xx与傅某、费xx开始商议并寻求香兰素生产技术的交易机会;同年4月12日,签订《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落款处甲方由“嘉兴市智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筹)”签章,法定代表人处由冯xx签字,乙方由“王龙集团”签章,保证人栏由冯xx、傅某、费xx签字。

2010年4月12日,王龙集团公司向嘉兴智英公司开具100万元银行汇票,冯xx通过背书转让后支取100万元现金支票,从中支付给傅某40万元、费xx24万元。随后,傅某交给冯xx一个U盘,其中存有香兰素生产设备图200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14张、主要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冯xx转交给了王某。2010年4月15日,傅某向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同年5月傅某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离职,随即与冯xx、费xx进入王龙科技公司香兰素车间工作。

2010年5月9日,王龙科技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宝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一批非标压力容器。同年6月4日,王龙科技公司与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一批非标设备。上述合同均约定供方按需方的工艺条件图设计图纸,经需方确认后按图施工。以上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完毕。

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王龙科技公司生产山梨酸(钾)、醋酐、双乙烯酮及醋酸衍生产品、香兰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香兰素年产量为5000吨。同年6月,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喜孚狮王龙公司自成立时起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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