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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9-20

9、被诉侵权人以自主研发技术进行抗辩时需要举出何种证据?

被诉侵权人以其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技术为由进行抗辩时,应当针对其研发过程、研发成本、研发结果、测试试用等事实进行举证。当然,如果其自主研发的技术与权利人的技术存在实质差异,应举证证实差异的具体内容。另外,即使被诉侵权人证实了其研发过程,仍应对其技术与权利人技术相同点进行合理解释。

本案中,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虽然在原审中主张其香兰素生产技术系自行研发,但是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提交了硕士论文、化工设备图册、化工设备结构图册、化工制图等证据,拟证明其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系公知技术。但经审查,上述二审证据均未公开与涉案技术秘密完全相同的技术信息,既不能证明涉案技术秘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又不能证明被诉技术信息系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信息。事实上,香兰素生产技术的研发过程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金钱和人力成本。如果王龙科技公司的技术系自行研发,其应当能够提供设计研发的技术人员、实验数据、设备图纸、费用支出等相关凭证。但是,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及王某均未提交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而且,非标设备和工艺流程通常由企业自行设计,不同企业之间的图纸内容完全相同的可能性极低。另外,王龙科技公司使用的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上的设备图示、名称、设备号码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高度一致,甚至部分图纸标注的设计单位、特有编号完全相同,且其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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