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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9-25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样菜”商业秘密案的判决书解析

---------------(2020)最高法知民终786号

餐饮企业最重要的商业秘密包括菜谱、菜品配料及比例、菜品制作工艺、采购渠道、特定经营方式等;而餐饮企业主管菜品的负责人,比如行政总厨,通常掌管各菜品的配料、配方、制作工艺等关键技术,如该类负责人离职或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对餐饮企业来说,将可能遭受极其重大的损失。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上诉人北京合和红灯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灯笼餐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侯区苏帮主三样菜餐饮店(以下简称苏帮主餐饮店)、朱某、苏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川01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诉讼过程中,红灯笼餐饮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为“招牌素三样”“干烧鳝段”“水煮美蛙”“歌乐山辣子鸡”“疯狂大麻鱼”“豆汤豌豆苗”“酸汤肥牛”等特色菜品的加工方法、材料配方及配比等技术,经营秘密为红灯笼餐饮公司特色菜品的原材料采购渠道、特色菜品的营销方法等。原审庭审中,红灯笼餐饮公司撤回对“疯狂大麻鱼”制作方法的主张,撤回对特色菜品营销方法的主张,明确其所主张的特殊材料进货渠道是指私人订制的菜籽油和川产茂汶大红袍花椒。原审庭审中,红灯笼餐饮公司主张苏帮主餐饮店、朱某、苏某构成共同侵权。

苏帮主餐饮店、朱某、苏某原审共同辩称:1.红灯笼餐饮公司没有明确具体的菜品制作方法和配方配比,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花椒及菜籽油的采购渠道,没有明确其秘密点;2.红灯笼餐饮公司主张的菜品仅涉及到原料、主料、辅料、配料的简单组合且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其提交的炒锅工作站产品操作指引是2019年10月才总结的,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也没有提交证据支撑;3.红灯笼餐饮公司没有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载体采取保密措施;4.红灯笼餐饮公司诉称的商业秘密是苏某作为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自身积累的工作经验,已经内化为员工个人的人格组成部分,员工离职后有自主运用的自由,不构成侵权;5.红灯笼餐饮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明显不符合常理;6.红灯笼餐饮公司系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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