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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0-08

二、一审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审的争议焦点为:红灯笼餐饮公司主张菜品制作方法及原料进货渠道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关于经营秘密的问题。本案中红灯笼餐饮公司主张其自制菜籽油以及花椒、辣椒的进货渠道为经营秘密,但红灯笼餐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菜籽油、花椒、辣椒的具体进货渠道,故对其该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技术秘密的问题。本案中红灯笼餐饮公司主张其菜品制作方法以及配方配比为技术秘密。原审法院认为,红灯笼餐饮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炒锅工作站产品操作指引(一)”,但该操作指引并非记录制作方法及配方配比的载体,而是本案立案以后形成,且既无签字又无盖章,其来源不明,红灯笼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反映出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来源及权利归属情况。红灯笼餐饮公司还主张自制酱汁和自制油辣子为其秘方,但未对该秘方的具体内容予以说明,其提交的证据亦未能反映该秘方的具体构成。此外,在苏帮主餐饮店、朱某、苏某所举证据反映出“歌乐山辣子鸡”等菜品在餐饮行业属于常见菜品且红灯笼餐饮公司的操作指引中也描述部分菜品系传承他人菜品制作方法的情况下,红灯笼餐饮公司未明确其菜品制作方法和配方配比与传统菜品制作方法的区别,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菜品制作方法和配方配比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综上,原审法院认为,红灯笼餐饮公司主张的菜品制作方法和配方配比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还需要说明的是,红灯笼餐饮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还明确其前述“炒锅工作站产品操作指引(一)”是2019年10月才总结形成,此时苏某、朱某早已不在红灯笼餐饮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工作,红灯笼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未能反映出苏帮主餐饮店相应菜品的制作方法和配方配比。相应的,苏某、朱某、苏帮主餐饮店也没有侵害红灯笼餐饮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审法院对红灯笼餐饮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对相关事实也不再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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