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2-06
二、二审情况
(一)二审诉辩意见及法律认定的事实
一审被告曹某、王某、葛某、陈某、傅某与瀚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相关专利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存在错误;被上诉人未参与涉案专利技术研发不具备诉讼资格;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5不予确认存在错误;上诉人涉案专利技术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原审被告黄某、刘某为提交书面意见。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12已为二审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如无相反证据应以该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为准;一审被告在二审中改变其对一审原告提交的第六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并不认可该等证据真实性,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应以一审质证意见为准。
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程序中提交了如下新证据:中国专利信息中心检索处出具的《项目分析报告》以证明涉案专利与凯赛生物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不同;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以证明涉案五个技术秘密点均为公知技术。被上诉人发表质如下证意见:新证据1并未对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详细比对且技术方案比对有失客观性,不予认可;新证据2之鉴定意见在一审中未被采信,不认可该证据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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