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5-03-12
2、权利人如何正确选择适用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维权路径
如前所述,权利人的员工或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时,常常与该员工所负的竞业限制义务产生竞合。权利人既可以适用竞业限制规则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选择适用商业秘密规则保护自己的权利。权利人作出选择的依据是其自身的诉讼基础条件、举证能力、诉讼目标等,如果选择不当,权利人将会面临败诉或诉讼目的不达的风险。具体而言,权利人选择适用竞业限制规则时,其维权行动和目标将受到劳动合同法规范制约;权利人选择适用商业秘密规则时,其维权行动和目的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约束;不同的规范体系要求权利人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并履行不同的程序。
本案中,基于被告杨某并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原告选择适用竞业限制规则保护权利,显然于己不利,因竞业限制责任必须以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被告杨某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本身存疑,加之双方并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更无该规则适用之基础。与之相对,如原告选择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不仅完全避开被告杨某与原告之间无竞业限制协议关系之局限,还能精准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之共同侵权情形,不仅能够增加判决书损害赔偿部分的可执行性,还能切实阻碍侵权行为,尤其是被告杨某作为侵权行为利益实际获得者,系主要的侵权行为人本应负主要责任,权利人更希望阻止并惩罚其侵权行为。当然,如果选择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权利人对于损害赔偿金额所负担的举证责任较重,如果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酌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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