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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2-10

3、关于一审程序未确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5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对于证据1-3,用于证明凯赛生物主张的技术受让于中国农科院,被上诉人不认可,至二审终结上诉人未提交该三份证据原件供核实;对于证据4-5,证明瀚霖公司自中科院受让涉案技术,但是该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不同且中科院未对转让行为说明,真实性难以确认。

4、关于上诉人涉案专利技术是否具有合法来源问题。上诉人提交6-13即中科院档案证明其技术来源,但是至二审终结上诉人未说明证据来源及正当性,中科院亦未做说明,且档案所在研究内容与涉案专利技术差异较大,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技术合理来源。

5、关于上诉人二审提交两份新证据问题。其中,《项目分析报告》虽然明确了涉案技术与被上诉人技术的区别特征,且认为二者实质不同,但是,该报告的比对对象引入了案外现有技术,对从属权利要求比对后未做详细说明,尤其是上诉人为提交证明涉案专利创造性贡献的相关证据,在上诉人接触被上诉人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认定其构思源自被上诉人更具高度盖然性。《司法鉴定意见书》仅为相关事实的佐证,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最终依据,不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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