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2-11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
1、围绕涉案技术信息,被诉侵权人与第三方签署技术转让协议或同等文件,能否证实技术信息的合理来源?
实践中,被诉侵权人获取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后,通过与第三方签署技术转让协议的方式,证明其技术信息源自该转让协议中的第三方,进而证实其技术信息的合理来源,最终达到规避侵权责任的目的。根据笔者对公开裁判文书的统计,此类技术转移协议无法实现被诉侵权人的目的,主要原因是:其一,签署该协议的第三方本身不拥有被诉侵权信息的商业秘密权,甚至,该转让方自身也无法举证证实其研发相关技术的过程和结果,因而,转让对象本身就是虚构的,人民法院不会采信;其二,如果该转让方系权利人技术秘密的合法使用权人,其违约转让该技术,将可能与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只有在极其罕见的情况下,技术秘密的合法使用权人才会与被诉侵权人签署技术转让协议;其三,该类协议的转让方一般不会出庭说明技术研发及转让情况,因围绕相关技术信息的纠纷已经在人民法院审理中,该等转让方必然担心其受“牵连”,或者,因其无法证实研发过程和结果但拥有被诉侵权技术信息,本身涉嫌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因而担心被权利人作为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其四,如果第三方与被诉侵权人伪造证据而签署技术转让协议,涉嫌妨害诉讼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人曹某等人以及瀚霖公司与中科院签署了技术转让协议,但是,一方面该技术转让协议约定的技术信息与涉案专利技术不同,因而,本质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另一方面,中科院并未出庭说明或以其他合理方式说明上述技术转让协议情况,甚至,被诉侵权人曹某等人未能提供技术转让协议原件供核实,进一步削减了该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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