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2-12
2、被诉侵权人侵犯权利人署名权与侵犯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当被诉侵权人将他人技术秘密作为自己的技术申报专利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的“使用”及“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权利人将自己的技术秘密“公开换垄断”的情形下,被诉侵权人将他人技术申报专利的行为,涉嫌侵犯技术发明创造者的署名权。但是,权利人不能既主张专利权之发明创造的署名权又主张技术秘密权,因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在公开与保密问题上存在天然互斥关系。在职务技术成果中,技术成果的发明者可以主张署名权,但是,如果该职务技术成果归属于其所在单位,该发明者并不享有技术成果权,因而无法向被诉侵权人主张技术秘密权。与之相应,单位作为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人,其本身不享有署名权,因而无法对被诉侵权人主张署名权,只能主张技术秘密权。
本案中,两级人民法院注意到了上述问题,其在判决结果中给予明确区分。判决除黄某和刘某外其他各自然人被告侵犯各自然人原告对署名权的同时,确认涉案专利专利权归凯赛生物及其关联方所有。因凯赛生物并未提出被告侵犯其技术秘密及赔偿请求,因而,人民法院并不能针对技术秘密及相关问题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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