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5-01-06
郑州洪之润(2018)豫01民初2943号系列案件
(一)双方诉辩意见
原告郑州洪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洪之润”或“原告”)诉其前员工蒋某、赵某和张某(合称“被告”)侵犯商业秘密案,原告诉称:1、被告均曾于原告出就职并掌握原告“业务机密”;2、被告均与原告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即违约责任;3、被告离职后均使用其了解到原告的业务机密牟利。
被告辩称:没有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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