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4-23
1998年12月3日原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86号令),本次修订主要是针对该规定中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等,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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