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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2-12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诚禾公司有关被申请人侵犯其就广告配送比例和报价信息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主张能否成立。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广告配送比例、报价信息只有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才能够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广告配送比例,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诚禾公司主张的广告配送比例自2011年开始使用,在2012年的第六届海南车展和2013年的第七届海南车展均沿用该比例。第六届海南汽车展销会《招商手册》中明确记载了“特装展位参展套餐一览表”,其中包括展位编号、展位面积、套餐总价和配送海南日报版面情况等内容。熟悉海南日报广告业务的相关人员根据前述套餐总价,配送的海南日报版面的市场价值,以及《2012年省内汽车广告收费规定》中记载的有关折扣规定,经过简单计算即可很容易地获得诚禾公司所主张的广告配送比例。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广告配送比例不属于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报价信息。根据《第七届车展整体运营策划执行单位竞选工作会议纪要(三)》和《诚禾公司、如今公司综合报价项目价格表》,海南日报在招投标阶段已将车展有关项目的最低报价告知诚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某与如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扶某,供两公司重新报价用。诚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对此曾提出过异议。因此,诚禾公司的相关报价信息相对于被申请人已不再构成商业秘密,诚禾公司有关被申请人侵犯其就报价信息享有的商业秘密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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