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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12-15

二、最高人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第6号判决书对市场调研报告的保护

权利人针对特定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后形成的专项报告,凝结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通常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侵权人以合作等名义获取权利人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加以利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是,针对项目本身而言,权利人的市场调研工作以及形成的专项报告,处于项目的策划阶段,尚未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因此,权利人基于专项调研报告所拥有的竞争优势仅仅局限于投资决策方面,至于项目投资后的预期利益,并不属于该调研报告的商业价值基础。

(一)基本案情介绍

程某、山东绿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诉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亚公司)、虹亚集团、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以下简称虹亚五原分公司)、吴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程某、绿城公司、虹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程某、绿城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如构成商业秘密,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如构成侵权,一审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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